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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21 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6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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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54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3 條(3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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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6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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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0-1條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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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2 條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
           得請求償金。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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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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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23 總統令:修正「民法」物權編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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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23 總統令:修正「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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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民法§67) :
1
. 不動產以外之物。
2. 一經交付,即生效力。
3.如: 牌坊樣品屋汽車飛機船舶臨時搭建之戲台已刈之麥與土地分離之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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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民法§66):
1. 土地及其定著物(永久固定,非臨時性)。ex: 土地、廠房
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ex:  未收割之稻
、樹上之果實
3.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4. 輕便軌道: 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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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
根據公法而設立。不僅為公權之主體,亦可為私權之主體。其包括:
(1)  國家
(2)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3)  農田水利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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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權:
一方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
權利人得單獨以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因之而發生
、變更或消滅。
→ 發生新的法律效力
→ 必為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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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財產權

以人類之精神智能所創造的無體物為標的而行使之權利。如-
(1) 著作權
(2) 專利權(須經主管機關註冊登記後,始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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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非基於他人之權利,而獨立取得權利。有六種情形:
1. 無主物先占
2. 遺失物之拾得
3. 埋藏物之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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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08/2/qy0.html

遊說法今天開始實施。內政部表示,遊說採事前登記制,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均須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登記、申報,並作資訊揭露,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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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73:
男未滿17.女未滿15,不得訂定婚約(訂婚)
民法980:
男未滿18.女未滿16,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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