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公法人:根據公法而設立。不僅為公權之主體,亦可為私權之主體。其包括:(1) 國家(2)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3) 農田水利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番茄與水滴孩子們
tomatotr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