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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
根據公法而設立。不僅為公權之主體,亦可為私權之主體。其包括:
(1)  國家
(2)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3)  農田水利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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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atotr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